一、行政处罚的定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
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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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虽然都是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制裁行为,但有较大区别: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这些行政主体具有对外管理职能,其行政处罚权已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行政机关有权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而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关都享有对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权。
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种类很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而行政处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六种形式。
4、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而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如《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行政监察法》等。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对方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复议与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申诉。
这两者,你需要记住的就是,制裁对象不同(处罚——公务员(简单理解)、处分——行政机关),执行主体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处罚形式更多)。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1、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
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故又称申诫罚或精神罚。声誉罚的特点在于只是使违法者在精神上受到惩戒,其目的在于引起违法者的警惕,使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避免重新违法。声誉罚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我国《行政处罚法》将警告作为处罚形式之一。
2、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在于使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是没收其一定财物,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财产罚这种特性决定了财产罚所适用的范围广泛,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行政处罚。
财产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
3、行为罚
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能力罚。行为罚不同于自由罚,前者既可以针对个人,又可以针对组织。而后者则只能适用于个人。
行为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科以相对方某种作为义务等。
4、人身自由罚
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种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自由罚主要是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