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
(202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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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场外信用衍 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2022 年版)》(简称《基本术语与规则》,包括 其不时的修订或更新),旨在通过向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参与者提供信用衍生产品 交易的交易确认书或相关交易文件所使用术语的基本定义与适用规则, 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
1、《基本术语与规则》包含两部分内容: 适用于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基本术 语,以及每一基本术语的适用规则(若有)。基本术语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基 本要素提供概念术语与定义, 将相对保持稳定; 基本术语的适用规则对相关基本 术语在当前市场实践中的适用情形、解释规则以及运用模式提供了详细说明,交 易商协会可根据市场实践及发展前景随时修订或更新一项或多项适用规则,以符合市场发展及市场参与者的需求。
2、交易双方选择使用某一基本术语, 即视为同意适用该基本术语的相关适 用规则(包括其不时的修订或更新),除非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或交易 文件中另行约定。交易双方也可以根据特定的交易需求, 对某一基本术语提供特 别的适用规则,或对《基本术语与规则》中就该基本术语列明的适用规则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修改和补充,交易双方的该等约定优先适用。
3、交易双方在指向某一基本术语的某一项适用规则时, 建议采用下述措辞: “[基本术语] ”术语适用规则第(x)段第(x)项(例如,“信用衍生产品交易 ” 术语适用规则第(2)段, 或“参考实体 ”术语适用规则第(3)段第(a)项)。
若某一基本术语的适用规则仅有一段,则称为“[基本术语] ”术语适用规则。
目 录
声明 1
使用说明 1
一、通用术语 4
1.1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 4
1.2 交易双方/交易一方 4
1.3 信用保护买方 5
1.4 信用保护卖方 5
1.5 约定到期日 5
1.6 到期日 6
1.7 关联企业 6
1.8 清算安排 7
1.9 交易名义本金 7
1.10 信用保护费 7
1.11 交易商协会 8
1.12 NAFMII 主协议 8
1.13 通知生效规则 8
二、与信用事件有关的术语 9
2.1 参考实体 9
2.2 债务 10
2.3 债务种类 10
2.4 债务特征 12
2.5 参考债务 13
2.6 信用事件 14
2.7 起点金额 17
2.8 潜在支付违约 18
2.9 宽限期 18
三、与结算有关的术语 19
3.1 结算条件 19
3.2 结算方式 20
3.3 结算日 20
3.4 结算货币 20
3.5 信用事件通知方 20
3.6 信用事件通知送达期 21
3.7 信用事件确定日 21
3.8 信用事件通知 22
3.9 公开信息通知 22
3.10 公开信息 23
3.11 公开信息渠道 24
四、现金结算 24
4.1 现金结算 24
4.2 现金结算金额 25
4.3 现金结算日 25
4.4 参考比例 25
4.5 最终比例 26
4.6 估值日 26
4.7 报价 27
4.8 参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 27
4.9 加权平均报价 28
4.10 估值方法 28
4.11 交易商 30
五、实物结算 30
5.1 实物结算 30
5.2 交割 31
5.3 交割日 31
5.4 实物交割期间 31
5.5 可交付债务 32
5.6 可交付债务种类 32
5.7 可交付债务特征 32
5.8 实物结算金额 33
5.9 实物交割通知 33
5.10 补仓机制 33
5.11 贷款交割替补机制 34
六、拍卖结算机制 35
6.1 拍卖结算 35
6.2 竞卖方/竞买方 35
6.3 竞买价 35
6.4 竞卖价 35
6.5 拍卖最终比例 35
6.6 拍卖管理人 36
七、信用衍生产品事项决定机制 36
7.1 决定小组 36
7.2 复议小组 36
7.3 秘书机构 36
7.4 决议 36
附件 I: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确认书 38
附件 II:信用事件通知模板 46
附件 III:公开信息通知模板 47
附件 IV:实物交割通知模板 48
附件 V:信用联结票据创设要素条款参考文本 49
中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
(2022 年版)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涉及的通用术语含义适用《中国银行间市场利率衍生产品 交易定义文件(2022年版) 》(简称《利率定义文件》,包括其不时的修订或更 新)中对同一术语的定义(但《利率定义文件》 中所指的“利率衍生产品交易” 应视为指向“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除此之外,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适用的下列 通用术语定义如下:
1.1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亦称为信用衍生工具交易)
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或“信用衍 生工具交易”,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任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适用规则】
(1)一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否构成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应结合相关交易 有效约定项下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针对参考实体及/或参考债务提供 信用风险保护、是否因发生了约定的信用事件而触发信用保护卖方履行相关结算 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交易双方不应将实质上不构成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一笔交 易指定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 ”,从而达到适用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法律与合约 制度的目的。
(2)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违约互换(CDS)、总收益互换(TRS)、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信用联结票据(CLN)以及以相关指数为基础的产品。
(3)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联结票据等凭证类产品的二级市场转让交易 不属于衍生交易范畴, 构成合同相关法律下相关凭证权利义务的转移关系, 其清 算规则参照适用债务融资工具的清算规则。
【基本术语】
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信用保护卖方与信用保护买方合称为交易双方, 各自称为交易一方。
【适用规则】
无。
1.3 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为信用保护购买方)
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适用规则】
(1)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必须有信用保护买方,信用保护买方可以是特 定的实体,也可以是能够根据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或创设发行文件中设定的条件 在现在或未来确定其身份的某一类实体。
(2)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中, 信用保护买方为该凭证的投资者; 在信用联 结票据中, 信用保护买方为该票据的创设机构。
1.4 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为信用保护提供方)
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适用规则】
(1)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必须有信用保护卖方,相关交易有效约定或创 设发行文件中必须明确载明信用保护卖方的名称。
(2)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中, 信用保护卖方为该凭证的创设机构;在信用 联结票据中,该票据的投资者实质上为信用保护卖方。
【基本术语】
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信用 保护到期之日。
【适用规则】
(1)约定到期日是交易双方约定的信用保护到期之日, 在约定到期日之后
发生的信用事件无法获得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约定的信用保护,除非根据“到 期日 ”术语适用规则第(1)段确定的该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到期日晚于其约定 到期日。
(2)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约定到期日可以是一个特定的日期, 也可以 为特定事件发生或特定条件成就之日。在后一种情形下, 交易双方需在相关交易 有效约定中列明该事件或条件的详细情况、触发条件及判定标准。
(3)若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未列明约定到期日,则该交易的约定到期日
视为其参考债务的最终到期日(除非发生了相关信用事件,届时将根据“到期日 ” 术语适用规则确定适用的到期日);若该交易中未列明参考债务,则该交易视为无固定期限。
(4)约定到期日不适用营业日准则进行调整。
【基本术语】
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指该交易提供的信用保护实际到期之日。
【适用规则】
(1)到期日可以为约定到期日,也可以为根据某一基本术语适用规则(包 括但不限于宽限期、现金结算日、交割日、补仓机制与贷款交割替补机制)决定 的或交易双方另行约定的晚于约定到期日的一个日期,或根据某一基本术语适用 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实物结算或现金结算等结算方式流程) 决定的早于约定到期 日的一个日期。
(2)到期日不适用营业日准则进行调整。
【基本术语】
就某一实体而言, 指直接或间接对其进行控制、直接或间接受其控制、或直 接或间接与其共处同一控制之下的任何实体。
【适用规则】
若一个实体对另一个实体的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该实体的资本或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或虽不足百分之五十, 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该实体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则视为“控制”了该实体。
【基本术语】
指交易双方对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选择适用的双边清算模式或者集中清算模 式。
【适用规则】
按照适用法律或监管规则的要求或交易双方的约定, 选择“集中清算”的合 约类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应在主管部门指定或者认可的第三方清算机构进行集中 清算,并按照该清算机构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完成清算。
【基本术语】
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以“交易名 义本金 ”冠名的一个金额。
【适用规则】
(1)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 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2)交易双方均在境内的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名义本金应以人民币计 价; 交易一方在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下同) 的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名义本金也可以用外币计价,但须符合有关外汇管理 规定的要求。
(3)若交易名义本金的金额超过信用保护买方拟购买信用保护的参考实体 的相关参考债务金额或相关债务金额,交易双方应仔细考虑由此带来的杠杆风险。
【基本术语】
指信用保护买方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的信用保护费用。
【适用规则】
(1)信用保护买方向信用保护卖方按照约定支付的信用保护费,无论是否 发生了信用事件,也无论是否支付了相关结算金额,已支付的信用保护费在起始
日后无需退还。
(2)信用保护费可以是固定金额, 也可以是根据交易双方约定的比例或计 算公式计算得出的浮动金额;可以前端一次性支付, 也可分期支付, 或在信用事 件发生或约定的其他特定事件发生或特定条件成就后支付。
(3)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可以约定信用保护卖方不收取信用保护费,该 约定不影响相关交易的法律效力。
【基本术语】
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及其任何继任实体。
无。
1.12 NAFMII 主协议
【基本术语】
指由交易商协会发布并不时修订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 议》,包括但不限于其 2009 年版、凭证特别版以及其他官方版本。
【适用规则】
(1)就信用衍生产品交易而言,指交易双方签署的适用于该交易的《中国 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对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产品而言,参与主体应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基本术语】
指信用事件通知、公开信息通知(若有)、实物交割通知等与信用衍生产品 交易相关通知的生效时间及其判定规则。
【适用规则】
(1)在一个营业日当日下午五点之前送达的通知于该营业日生效, 否则于
下一个营业日生效。在通知的发送方与接收方处于不同时区的情况下,上述时间 为接收方所在地的时间。
(2)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 通知送达的生效规则适用《中国银行间市场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 年版)》第十九条的约定。
2.1 参考实体
【基本术语】
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的、以其信用风险作为信用衍生产 品交易标的的单个或多个实体。
【适用规则】
(1)参考实体可以为企业、公司、合伙、信托、主权国家或国际多边机构 等实体。就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而言, 参考实体亦称为“标的 实体”。
(2)若参考实体是主权国家或国际多边机构, 则该参考实体的任何直接或 间接继承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官方声明或公告为准, 若无该类官方声 明或公告, 则由计算机构在与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在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项 下仍作为该参考实体,无论该继承人是否继承了其参考债务或其他债务。
(3)若参考实体是企业、公司或合伙,则适用下述规则:
(a)在该参考实体发生合并或分立的情形下,合并或分立后承继参考债务 的实体在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项下仍作为该参考实体。若参考债务无人全额承 继,或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未列明参考债务,则合并后存续的实体仍作为该参 考实体,或分立后承继该参考实体的资产最多的一个实体仍作为该参考实体(若 分立后的各实体平均承继该参考实体的资产,则各实体均作为参考实体),且相 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视为不列明参考债务。
(b)在该参考实体的全部资产被转让或划转的情形下, 获得其最大份额资 产的实体仍作为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参考实体,该交易视为不列明参考 债务。在该参考实体的部分资产被转让或划转的情形下, 若该部分资产小于在转 让或划转前其资产的50%,则该参考实体不变;若大于50%,则在其与获得该资产 的实体之中, 由完成上述转让或划转后仍然持有最大资产份额的一个实体作为相 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参考实体(若各实体持有的资产份额相等,则各实体 均作为参考实体),且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视为不列明参考债务。
(c)在该参考实体的参考债务或债务被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划转的情形下,
该参考实体仍作为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参考实体。
【基本术语】
指参考实体的各类债务,既包括参考实体作为主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在相 关交易有效约定选择适用时,也包括参考实体作为保证人所承担的或有债务。
【适用规则】
(1)参考实体的债务主要包括三类:(i)在信用事件发生时,符合相关交易 有效约定描述的债务种类与债务特征或可交付债务种类与可交付债务特征的参 考实体所负的债务; (ii)参考债务;及(iii)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的参考 实体的其他债务。
(2)若相关交易有效约定未将参考债务或参考实体的其他债务列明为债务, 或未列明债务种类、债务特征或其他判断标准而导致无法在信用事件发生时确定 适用的债务,则参考实体届时尚未清偿的贷款或债务工具作为其债务;若参考实 体届时没有尚未清偿的贷款或债务工具,也没有满足下述第(3)段所述条件的 或有债务,则相关交易有效约定视为不列明参考债务。
(3)若以参考实体作为保证人承担的或有债务作为债务,则需满足下述条 件:
(a)参考实体以书面形式承担上述或有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保证合同、 保函或信用增进函的形式,但不包括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或保单的形式;
(b)参考实体应不可撤销地同意, 在作为债务人的另一实体(即基础债务人) 未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即基础债务)时,由参考实体偿付该基础债务;
(c)在相关的保证期间或信用增进期间内,若基础债务被其债权人转让给第 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在实物交割时转让给信用保护卖方),参考实体仍应承担相 应的保证责任。
【基本术语】
指参考实体所负债务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a)付款义务,即任何支付或偿还款项的义务;
(b)借贷款项,即基于贷款或债务融资法律关系产生的一种付款义务;
(c)贷款,即根据相关贷款协议、授信安排、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 权投资计划或信托安排已经发放的贷款;
(d)债务工具,即各类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的债务工具;
(e)贷款或债务工具,即适用的债务种类或为贷款,或为债务工具;
(f)仅为参考债务。
【适用规则】
(1)债务种类是一个开放式术语, 除了上述六类债务外, 交易双方可以另 行约定其它类型的债务,前提是其它类型的债务必须是在有关适用法律下合法、 有效的,而且能充分、清晰地体现交易双方对参考实体信用风险的认识。
(2)付款义务既包括现有的付款义务,也包括或有的付款义务(例如参考 实体作为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既包括已到期应付的付款义务, 也包括在未 来到期或约定条件成就后应付的付款义务。若约定以参考实体的保证责任作为债 务,交易双方需要对该保证责任的性质、内容及其与基础合同的关系进行具体约 定。若约定特定条件的成就将产生或触发一项付款义务,交易双方需对该条件的 内容、成就条件及其后果进行具体约定。
(3)借贷款项属于一种付款义务,产生于资金借贷关系或具有资金融通性 质的其它法律关系。需要注意的是, 借贷款项还包括两类特别的存款或偿付义务: 第一,参考实体作为签发信用证或保函的申请人,需要向开证行或保函签发行存 入并维持特定金额的保证金而产生的存款义务(包括应开证行或保函签发行要求 补充或追加该保证金的义务);第二, 开证行或保函签发行在相关信用证或保函 下付款后, 若参考实体事先没有存入全额保证金, 由参考实体偿付开证行或保函 签发行的相关垫付款项而产生的偿付义务。开证行或保函签发行可以作为信用保 护买方,将参考实体履行上述存款义务或偿付义务的信用风险通过相关信用衍生 产品交易转移给信用保护卖方。
(4)贷款属于一种借贷款项,但该术语强调的是根据贷款协议或其它类似 贷款协议的书面协议所确定的债务。借贷款项既包括贷款,也包括贸易或服务合 同项下具有资金融通性质的付款安排(例如预收款或预付款)。但是,相关贷款 协议项下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尚不属于已实际提取的款项,不视为贷款。
(5)债务工具属于一种借贷款项,由参考实体根据我国有关债务工具发行 和交易的法律法规发行。 具体而言, 包括政府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 央行票 据、地方政府债)、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 (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策性金融债)、非政府信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
融债、商业银行合格资本工具、非银行金融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同业存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或票据、境外主权国家或地区债、国际机构 债及境外金融与非金融企业债等债券或债券类产品所确定的债务。需要注意的是, 该术语是开放式术语, 若其它债务凭证满足债务工具的一般法律要求,也可纳入 该术语中。为避免疑问,若某一债务工具具有某些股权融资工具的特性,或在约 定的或适用法律规定的条件成就时能够被转换为发行人或其指定实体的股权或 股份(无论该转换为持有人选择行使, 还是根据适用法律要求而被强制进行),
只要该债务工具完成发行时在会计认定方面被认定及记录为发行人的负债,则仍 然属于本适用规则所述的债务工具。
(6)贷款或债务工具指交易双方约定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债务或 可交付债务可以是贷款,也可以是债务工具。
(7)仅为参考债务指交易双方约定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债务或可 交付债务只能为参考债务。
(8)在以上六类债务种类中, 付款义务是最基本的债务种类,其次为借贷 款项(限于因借贷或具有资金融通性质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付款义务),再次为 贷款和债务工具(即具有特定的形式要求的付款义务)。
【基本术语】
指参考实体所负债务的一项或多项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债务、次级债务、 交易流通、本币或外币等特征。
【适用规则】
(1)债务特征是一个开放式术语, 除了下述常见的特征之外, 交易双方可 以另行约定对相关债务适用的特征,前提是该类特征必须符合有关适用法律, 且 能被清晰、 完整地描述。
(2)“一般债务 ”指该债务在获得参考实体清偿时的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同 类型借贷款项,或与其他同类型借贷款项平等受偿。在判断债务受偿顺序时, 应 以相关债务发生时的状态为准,但在交易有效约定的起始日晚于该债务的发生日 时, 则以其在该起始日的状态为准。
(3)“次级债务 ”指该债务在获得参考实体清偿时的受偿顺序劣后于参考实 体的一般债务。但是,仅由于存在法定原因或信用增进安排而造成参考实体的一 项债务在参考实体的其他债务受偿之后才能获得偿付,则该债务不属于本术语所 述的“次级债务 ”。
(4)“交易流通 ”指该债务可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合法交易场所转让或买 卖。为避免疑问, 即使适用法律对非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的债务工具在交易流通
方面有某些限制,仍应视为其具有“交易流通”的债务特征。
(5)“本币 ”指该债务的面值为人民币。
(6)“外币 ”指该债务的面值为人民币之外的币种。
2.5 参考债务(亦称参照债项)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或描述的参考实体的一项或多项债务(或 一类或多类债务),且以“参考债务 ”冠名。
【适用规则】
(1)参考债务是参考实体信用风险的载体, 参考实体出现的信用事件将影 响其对参考债务的履行能力, 从而表现出参考实体信用风险的变化状况。参考债 务为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参考实体的债务,可以是一笔或多笔 特定的债务,也可以是符合约定的债务种类与债务特征的一类或多类债务。
(2)若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未列明或描述参考债务或参考实体 的其他债务,也未列明或描述决定参考债务或参考实体的其他债务的债务种类与 债务特征,则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无法适用现金结算,但交易双方约定采用事 先确定的最终比例进行现金结算的除外。为避免疑问,这不影响交易双方就相关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适用实物结算,由信用保护买方向信用保护卖方交割可确定 的参考实体的可交付债务。
(3)若交易双方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中约定了参考债务,则应同时约 定该参考债务的交易名义本金金额(详见“交易名义本金 ”术语及其适用规则)。
(4)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中, 信用保护买方无需在签署相关交易有效 约定时即持有参考债务,也不需要在信用保护期限内购入并持有参考债务。在现 金结算模式下,信用保护买方是否持有参考债务不影响结算; 在实物结算模式下, 信用保护买方可以在参考实体发生信用事件后从市场上购买可交付债务(详见 “可交付债务 ”术语及其适用规则),交付给信用保护卖方。请参阅相关结算概 念的基本术语及其适用规则。
(5)就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而言, 参考债务亦称为标的
债务。
(6)若参考债务被全部替换为另一债务(以下简称“承继债务”)或被全部 回购,且该等替换或回购不构成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就一笔信用衍生 产品交易约定的信用事件,则进行如下处理:
(a)若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就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约定的债 务种类仅为参考债务,则原参考债务注销日之日视为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到 期日。
(b)若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就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约定的债 务种类并非仅为参考债务,且存在受偿顺序等同或优先于原参考债务的单一承继 债务,则自原参考债务注销日之日起该承继债务作为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新的 参考债务。若不存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承继债务, 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新的参考债 务。交易双方未能在启动协商或任一方提议协商之日起 30 日内达成一致意见的, 则相关交易有效约定视为不列明参考债务。
(7)若参考债务被全部替换为承继债务或被全部回购,且该等替换或回购 构成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就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约定的信用事件, 则进行如下处理:
(a)若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就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约定适用 实物结算,且可交付债务种类仅为参考债务,同时存在受偿顺序等同或优先于原 参考债务的单一承继债务,则自原参考债务注销日之日起该承继债务作为相关信 用衍生产品交易新的可交付债务。若不存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承继债务, 由交易双 方协商确定新的可交付债务。交易双方未能在启动协商或任一方提议协商之日起 30 日内达成一致意见的, 则为由决定小组决定的新的可交付债务。
(b)若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就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约定适用 现金结算,且存在受偿顺序等同或优先于原参考债务的单一承继债务,则自原参 考债务注销日之日起该承继债务作为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项下计算现金结算 金额的新的参考债务。若不存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承继债务, 由计算机构确定计算 现金结算金额的新的参考债务。
(8)若参考债务仅被部分替换为一项或多个债务或仅被部分回购,尚有存 续的参考债务,则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参考债务仍为存续的参考债务。
【基本术语】
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就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约定的触发结 算赔付的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支付违约、债务加速到期、债务潜在加速到 期、债务重组等事件。
【适用规则】
(1)“破产”指参考实体发生下列任一事件: Ⅰ、解散(出于联合、合并或 重组目的而发生的解散除外); 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Ⅲ、书面承认其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Ⅳ、为其债 权人利益就其全部或实质性资产达成转让协议或清偿安排, 或就其全部或大部分 债务的清偿事宜与债权人做出安排或达成和解协议; Ⅴ、自身或其监管部门启动 针对其的接管、破产、清算等行政或司法程序;或其债权人启动针对其的接管、 破产、清算等行政或司法程序, 导致其被依法宣告破产、停业、清算或被接管, 或上述程序在启动后三十天内未被驳回、撤销、中止或禁止的; Ⅵ、通过其停业、 清算或申请破产的决议; Ⅶ、就自身或自身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寻求任命临时清 算人、托管人、受托人、接管人或其他类似人员或被任命了任何前述人员;Ⅷ、 其债权人作为担保权人采取行动取得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 或使其全部或实质 部分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 且上述情形在三十天内未被相关权 力机关撤销或中止;Ⅸ、其他任何与上述第Ⅰ项至第Ⅷ项有类似效果的事件。
(2)“支付违约”指参考实体未按约定在一项或多项债务的支付日足额履 行支付义务, 未支付款项总金额超过适用的起点金额,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后 仍未纠正。
考虑到发生信用事件的严重后果, 参考实体只有在超过了相关债务适用的宽 限期后仍未支付该债务、且实际未支付款项的总金额超过适用的起点金额时,方 构成一项支付违约。宽限期与起点金额(详见相关基本术语及其适用规则) 作为 限制因素,目的在于避免参考实体因内部管理疏忽或支付系统故障等原因没有支 付小额到期债务, 却构成了一项支付违约的情形。若参考实体在适用于该债务的 合同项下没有补救支付违约的宽限期, 或交易双方没有约定起点金额,则在判断 参考实体是否构成相关支付违约时无需考虑相关因素。
若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就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约定“支付违约 ” 适用“信用恶化要求”,即使出现了参考实体未按约定在一项或多项债务的支付
日足额履行支付义务, 未支付款项总金额超过适用的起点金额,且在适用的宽限 期届满后仍未纠正的情形(以下简称“支付失败情形”),若该支付失败情形并非 直接或间接地由参考实体的资信或财务状况恶化引发,或该支付失败情形并未直 接或间接地导致参考实体的资信或财务状况恶化,则该支付失败情形不构成参考 实体的支付违约。
在判断参考实体的一项支付失败情形源于或导致其资信或财务状况恶化时, 可以参考以下事实因素,并依赖具体事实情况加以判断,包括但不限于: (a)在 该支付失败情形发生后,或作为该支付失败情形引发的后果, 发生了参考实体破 产、其他债务项下发生支付违约、加速到期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等。 (b)在该支 付失败情形发生前,参考实体已经公开宣布或根据公开的信息可以知晓其财务状 况紧张的情况; (c)参考实体在该支付失败情形发生前已经开始筹备重组或破产 事宜; (d)该支付失败情形系根据法院、破产管理人、临时清算人、托管人、受 托人、接管人或其他类似人员监督下的债权人决议程序进行; (e)该支付失败情 形源于参考实体无法在相关债务到期时进行再融资。为避免疑问, 上述可供参考
的事实因素并非穷尽列举,亦不能视为决定性因素。
在判断参考实体的一项支付失败情形并非源于或导致其资信或财务状况恶 化时,可以参考以下事实因素, 并依赖具体事实情况加以判断,包括但不限于: (a)该支付失败情形是由参考实体通过出现该支付失败情形触发信用事件,为 该参考实体作为标的的任何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信用保护买方或信用保护 卖方获取利益; (b)在该支付失败情形发生后,或作为该支付失败情形引发的后 果, 未发生参考实体破产、其他债务项下发生支付违约、加速到期或可被宣告加 速到期等; (c)在参考实体相关债务的支付日前, 参考实体具备足够的流动性满 足其相关支付义务; (d)该支付失败情形在适用的宽限期结束后立即得到补救; (e)该支付失败情形涉及的债务仅被参考实体的关联企业或其他很可能不会主张 该债务相关权利的主体持有, 但基于真实商业需求存在此类安排的除外。为避免 疑问,上述可供参考的事实因素并非穷尽列举,亦不能视为决定性因素。
(3)“债务加速到期 ”指因参考实体在一项或多项债务项下的违约(但未 支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的支付型违约事件除外)导致该债务在原到期日之前已被 宣告提前到期应付的情形,且已被加速到期应付的债务总金额超过了起点金额。
构成债务加速到期应满足下述条件: 第一,参考实体在相关债务合同项下发 生了违约事件(例如违反了某项陈述、未采取承诺的行动等),但该违约事件不 包括支付型违约事件;第二, 该债务因此在原到期日之前已被相关债权人宣告提 前到期应付; 第三, 已被加速到期应付的债务总金额超过了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 有效约定中就债务加速到期约定的起点金额。
若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就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约定的债务种 类仅为参考债务,“债务加速到期”提及的违约包括未支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的 支付型违约事件。
(4)“债务潜在加速到期 ”指因参考实体在一项或多项债务项下的违约(但 未支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的支付型违约事件除外)导致该债务可被宣告提前到期 应付的情形,且可被宣告提前到期应付的债务总金额超过起点金额。
债务潜在加速到期与债务加速到期相似,但不同之处在于债务加速到期强调 的是相关债务已被实际宣告到期, 而债务潜在加速到期强调的是参考实体发生违 约行为而导致相关债务可被宣告提前到期的情形。在债务潜在加速到期项下,即 使相关债权人没有实际宣告相关债务加速到期,只要参考实体发生了该术语中描 述的债务潜在加速到期情形, 并且根据适用于该债务的相关合同的约定,债权人 有权宣告该债务加速到期(不管其是否实际行使了该权利),即可构成参考实体 的债务潜在加速到期。
若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就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约定的债务种 类仅为参考债务,“债务潜在加速到期”提及的违约包括未支付任何到期应付款 项的支付型违约事件。
(5)“债务重组”(亦称为“偿付变更”或“债项重组”)指因本金、利息、
费用的下调或推迟或提前支付等原因对债务的重组而导致的信用损失事件, 包括 但不限于下述安排:
(a)降低应付利率水平、减少应付利息金额或减少预定应计利息的金额;
(b)减少应到期偿还或分期偿还的本金数额或溢价;
(c)提前或推迟本金、利息或溢价的偿付日期,或推迟应计利息的起息;
(d)变动该债务的受偿顺序,导致其对任何其他债务成为次级债务;
(e)改变本息偿付币种;
(f)若债务种类为债务工具,该债务工具的发行人在未获得全体持有人同意的 情况下,将该债务工具全部替换或置换为已发行或拟发行的另一债务工具。
若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了适用于债务重组的起点金额,则 上述债务重组涉及的债务总金额应超过该起点金额。
参考实体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监管、财会、税务调整或依据相关债务文件 在签订时载明的参考实体既有权利采取上述债务偿付方面的重组,或该等变更不 是因为参考实体的资信或财务状况恶化而采取的,则不构成债务重组。何为正常 经营过程中的“监管、财会或税务调整”,以及如何判断该等变更是否源于参考 实体的资信或财务状况恶化,应依赖具体事实情况加以判断。
债务重组仅包括采用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参考实体与相关债务的部分持有 人达成重组协议,该重组协议能够约束该债务的全体持有人, 且涉及重组的债务 金额不低于交易双方约定的起点金额;二是由参考实体单方面宣布的适用于所有 债权人的债务重组行为。在第二种情况下, 有权自行宣布债务重组、且可以在法 律上约束所有债权人的参考实体,只能为国家或地区,且由该参考实体中有权处 理债务重组的行政、立法或司法机构针对该参考实体的所有债务或某一类型的全 部债务(例如所有外债)采取上述债务重组安排中描述的一项或多项安排。
但是,在参考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管部门为了避免相关区域的社会、 经济或金融系统出现重大或系统性风险而主持或指导参考实体与其债务的全体 债权人就相关债务自愿达成协议或安排, 同意参考实体就相关债务采取上述债务 重组安排中描述的一项或多项安排,则不视为构成一项债务重组的信用事件。
【基本术语】
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适用于某一信用事件的金额,相关 事件涉及的债务或应付款项金额超过该金额方可构成该信用事件。
【适用规则】
(1)若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未约定适用于相关信用事件的起点 金额(亦未明确约定对相关信用事件不适用起点金额),则就支付违约或潜在支 付违约而言, 其默认的起点金额为一百万元人民币或其等值金额, 就其他信用事 件而言,其默认的起点金额为一千万元人民币或其等值金额。
(2)若相关债务的面值为外币, 则应在相关信用事件发生日根据当日(若 为非营业日,则为前一个营业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发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 的中间价进行换算,以确定是否达到起点金额。
【基本术语】
指交易双方在参考实体相关债务项下约定了宽限期或其他构成支付违约的 特定条件的情形下,参考实体未在该债务的支付日全额履行付款义务、但仍处于 相关宽限期内或相关特定条件尚未成就时的违约状态。
【适用规则】
(1)参考实体未按约定在一项或多项债务的支付日足额履行支付义务,未支 付款项总金额超过适用的起点金额,但尚处于该债务适用的宽限期内,或根据相 关债务文件构成该债务的一项“支付违约 ”信用事件的其他条件尚待成就, 则在 上述宽限期届满或有关条件成就之前, 参考实体在该债务项下处于潜在支付违约 的状态。
(2)尽管参考实体在相关债务项下处于潜在支付违约,只要参考实体在适 用的宽限期内或在适用的条件成就之前, 足额履行了相关支付义务, 则不会构成 一项“支付违约”信用事件,亦不会导致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结算。
(3)若参考实体在适用于潜在支付违约的宽限期届满或有关条件成就之日 结束前仍未足额履行对相关债务的付款义务, 则视为在该日构成了一项“支付违 约 ”信用事件。
【基本术语】
指对某一债务的付款宽限期, 既可在适用于该债务的法律文件中约定,也可 由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或根据本术语的适用规则确定。
【适用规则】
(1)宽限期指某一债务的付款宽限期, 仅在潜在支付违约的情形下适用。 宽限期的期限一般是产生或构成相关债务的基础法律文件中约定的付款宽限期, 也可以是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的冠以“宽限期”之名的期限。若 上述基础法律文件中约定了付款宽限期, 而交易双方同时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 列明了宽限期的期限, 则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的期限为适用的宽限期。
(2)若产生或构成相关债务的基础法律文件中未约定付款宽限期, 交易双 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也未列明宽限期的期限,则相关的宽限期默认为三个 “宽限期营业日 ”。
(3)若以产生或构成相关债务的基础法律文件中约定的付款宽限期作为该 债务的宽限期,则该付款宽限期在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日应已存在,除 非该债务发生在交易日之后, 在此情况下, 则以该债务发生日适用的基础法律文 件中约定的付款宽限期为准。若该基础法律文件中未约定付款宽限期, 或约定的 付款宽限期短于三个银行工作日, 且交易双方也未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适 用的宽限期,则相关的宽限期默认为三个“宽限期营业日”。但是, 除非交易双 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选择适用了“宽限期顺延”,否则当该默认宽限期的到 期之日晚于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的约定到期日时,该约定到期日应作为该宽限期 的到期之日。
(4)若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选择适用“宽限期顺延”,在一项潜 在支付违约发生于约定到期日或之前,即使适用的宽限期到期之日晚于约定到期 日,相关债务仍然适用该宽限期,不受约定到期日的影响。该宽限期到期之日为 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到期日。
(5)“宽限期营业日”指商业银行和外汇市场在指定的相关债务履约地(若 未指定地点,则为该债务币种的法域)通常营业的日期。
【基本术语】
指交易双方在按照适用的结算方式履行相关结算义务之前需要满足的条件。
【适用规则】
(1)就现金结算而言, 结算条件包括有效送达信用事件通知和公开信息通 知(若适用)。
(2)就实物结算而言, 结算条件包括有效送达信用事件通知、公开信息通
知(若适用)和实物交割通知。
【基本术语】
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就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约定的现金结 算或实物结算。
【适用规则】
(1)若交易双方未就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约定结算方式,则默认为适用 实物结算。
(2)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可以部分适用现金结算,部分适用实物结算, 但交易双方需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清晰、明确地约定两种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及其计算规则,避免重复或遗漏结算。
【基本术语】
指适用的现金结算日或交割日。
【适用规则】
(1)对于现金结算而言, 信用保护卖方将在现金结算日向信用保护买方支 付一笔现金结算金额,此支付应在现金结算日完成。
(2)对于实物结算而言, 信用保护卖方将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一笔实物结 算金额,同时信用保护买方应向信用保护卖方交割参考实体的可交付债务,此现 金支付和交割日可在同一日,也可不在同一日。
【基本术语】
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为人民币。
【适用规则】
无。
【基本术语】
指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中,有权向另一方发送信用事件通知和公开信息 通知(若适用)及其相关文件的交易一方。
【适用规则】
(1)交易双方可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某一方为有权发出信用事件通 知的交易一方,也可指定交易双方均有权发出信用事件通知。在后一情况下, 先 送达有效信用事件通知的交易一方为信用事件通知方。
(2)若交易双方未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信用事件通知方,则先送达 有效信用事件通知的交易一方为信用事件通知方。
【基本术语】
指信用事件通知方须向另一方有效送达信用事件通知和公开信息通知(若适 用)的期间。
【适用规则】
(1)除非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另行约定, 针对一笔信用衍生产 品交易的信用事件通知送达期始于该交易的起始日(含),止于该交易到期日之 后的第十四日(含)。
(2)信用事件通知和公开信息通知(若适用) 的送达规则可由交易双方在 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若未列明, 则应适用“通知生效规则 ”术语适用规则 第(2)段。
【基本术语】
指信用事件通知与公开信息通知(若适用)均有效送达之日。
【适用规则】
(1)若一项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项下发生了信用事件,针对该信用事件的信 用事件确定日须发生在信用事件通知送达期内。若该信用事件确定日发生在信用 事件通知送达期结束之后,则相关信用事件不构成触发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进 行结算的一项信用事件。
(2)信用事件通知与公开信息通知(若适用)的送达规则, 详见“信用事 件通知送达期 ”术语适用规则第(2)段。
【基本术语】
指在某一信用事件发生后,由信用事件通知方向另一方发送的确认该信用事 件已发生的书面通知。
【适用规则】
(1)信用事件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发送,不得采用电话或其他即时通讯 工具形式发送。
(2)信用事件通知中所通知的信用事件须发生在自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 的起始日(含) 起至到期日(含) 止的期限内,在信用事件通知有效送达另一方 时仍然持续存在。
(3)若信用事件通知所通知的信用事件在信用事件通知有效送达另一方之 前已获得补救或不再存续, 则不构成触发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进行结算的一项 信用事件;反之, 即使该信用事件在信用事件通知有效送达另一方之后获得了补 救或不再存续,也不影响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因之而进行结算。
(4)信用事件通知需对相关信用事件附有合理、详尽的情况说明,至少需 要指出参考实体发生了哪一种信用事件、发生的时间(或大致时间) 和对信用事 件的基本描述, 以便另一方确认该信用事件是否构成相关交易有效约定项下的信 用事件。若交易双方选择适用公开信息通知,相关的公开信息通知即可作为该说 明;若交易双方选择不适用公开信息通知,则该信用事件通知还应包含有关公开 信息的合理细节及其证明文件。
【基本术语】
指由信用事件通知方向另一方发送的,说明与所述信用事件有关的公开信息 的书面通知。
【适用规则】
(1)若交易双方选择适用公开信息通知,则公开信息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 式发送,不得采用电话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形式发送。公开信息通知应附有相关 公开信息的合理细节及有关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公开信息的复印件, 并
提供相关公开信息渠道的证明。
(2)公开信息通知可以是一份单独的通知, 也可以与信用事件通知合为一 份通知,但在后一种情形下, 信用事件通知方应在该通知中列明信用事件通知与 公开信息通知所要求的内容,并指明该份通知同时作为信用事件通知与公开信息 通知使用。
(3)若交易双方选择不适用公开信息通知,则信用事件通知方无需单独发 送一份公开信息通知,但仍须在发送的信用事件通知中包含有关公开信息的合理 细节及其证明文件。
【基本术语】
指可合理证明或确认信用事件通知所述信用事件已发生的任何事实、信息或 资料。
【适用规则】
(1)为避免疑问, 即使公开信息的披露或提供违反了适用于信用事件通知 方或任何第三人的保密义务,仍不影响公开信息在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中的使 用。反之, 如相关信息未经公开披露, 即使其内容属实,仍不能用于证明或确认 相关信用事件已发生。
(2)公开信息无需说明或证明相关信用事件是否达到了起点金额或适用的 宽限期是否届满。
(3)除非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另行约定, 针对相关信用事件的 下述任一信息为公开信息:
(a) 已由参考实体通知、公告或确认的信息,但若该参考实体或其关联企 业是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一方,则由其通知、公告或确认的 信息不能作为公开信息;
(b) 已由信用事件通知方或其关联企业通知、公告或确认的信息, 前提是 信用事件通知方或该关联企业是已发生信用事件的相关债务的债权 人,其以债权人身份获得或知悉该信息, 且信用事件通知方已向另一 方出具了一份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士签署的证明, 确认其或其关 联企业是基于上述债权人身份而获得或知悉了该信息;
(c) 已在不少于两个的公开信息渠道(无论是否收费)上公布的信息, 且 有关报道者或报道机构均未在适用的结算条件满足之前撤消有关消 息或报道,也未公开承认有重大误报;
(d) 已由债务的代理人或受托人(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的代理行、债务工具 的付款代理人、清算代理人或受托管理人),或由有关登记托管结算 机构或清算机构通知、公告或确认的信息;
(e) 已包含在政府机构、司法机关、仲裁庭、银行间市场行业自律组织、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 所发出或公布的任何命令、判决、裁决、裁定、通知或公告之中的信 息。
【基本术语】
除非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另行约定,就在中国境内的参考实体而 言, 指全国发行的报刊,或是参考实体所在行业协会认可的权威性专业报刊、网 站或信息提供商。就在中国境外的参考实体而言, 指国际金融市场权威媒体公司 向市场公开发行或提供服务的报刊、网站、信息终端等。
【适用规则】
(1)就在中国境内的参考实体而言,公开信息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协 会官方网站或其指定负责披露或提供银行间市场相关信息的网站、上海清算所网 站、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人民法院报、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及其后续网站或出版物) 中的任何一个。
(2)就在中国境外的参考实体而言, 公开信息渠道指 Bloomberg Service、 Reuter Monitor Money Rates Services、Financial Times、Wall Street Journal(及其后续网站或出版物)中的任何一个。
(3)上述“ 中国境内 ”一词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基本术语】
指信用保护卖方在现金结算日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现金结算金额的结算方 式。
【适用规则】
无。
【基本术语】
指信用保护卖方在现金结算日应支付给信用保护买方的金额,可由交易双 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自行约定,或按照本术语的适用规则计算得出。
【适用规则】
现金结算金额或其计算方式可由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若未 约定,相关现金结算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Max{交易名义本金×(参考比例 – 最终比例),0}
【基本术语】
指信用保护卖方应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现金结算金额的日期。
【适用规则】
(1)交易双方可以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现金结算日的具体日期或确 定现金结算日的规则。
(2)若交易双方未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现金结算日的具体日期或确 定现金结算日的规则,当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了现金结算金额时,现金结算 日默认为相关结算条件获得满足后的第三个营业日;若未列明该现金结算金额, 现金结算日默认为计算机构向交易双方发送的确认最终比例的书面通知有效送 达交易双方之日后的第三个营业日。
(3)本术语适用规则第(2)段所述的计算机构书面通知的送达规则可由交 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若未列明,则应适用“通知生效规则 ”术语 适用规则第(2)段。若该通知有效送达交易双方的时间不同, 则以较晚者为准。 若计算机构为交易一方,则为该通知有效送达另一方之日。若交易双方为联合计 算机构,则为交易双方确认的该通知之日(为避免疑问, 若交易双方无法就该通 知之日达成一致意见,则视为未计算出适用的最终比例)。
(4)现金结算日为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到期日。
【基本术语】
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为计算现金结算金额或实物结算金额约 定且冠名为“参考比例 ”的一个百分比,若未约定,则为百分之一百。
【适用规则】
无。
【基本术语】
指计算机构按照适用的估值方法计算得出的交易名义本金在估值日的市场 价格,以交易名义本金的百分比表示。在适用拍卖结算时, 最终比例为拍卖最终 比例。
【适用规则】
(1)本术语的适用规则参照“估值方法 ”、“估值日 ”与“报价 ”等术语
及其适用规则。
(2)计算机构应在获得有效报价后的三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双方得 出的最终比例,并提供上述报价及最终比例的计算说明。
(3)若计算机构已尽其最大努力寻求报价,但仍然无法在结算条件满足之 日起三十个营业日内获得有关报价并计算出最终比例,交易一方可在该三十个营 业日期限结束后的五个营业日内, 向交易商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提请交易商协会 启动其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则, 由该等规则确定的机制及机构决定适用于相关信用 衍生产品交易的最终比例。若适用拍卖结算机制,则最终比例为根据拍卖结算机 制的适用规则确定的拍卖最终比例,计算机构应按照拍卖管理人确认的拍卖最终 比例进行相关计算工作。
为避免疑问,若交易双方均未在上述期限内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启动拍卖结 算机制的书面申请,或交易商协会根据拍卖结算机制的适用规则拒绝受理该申请, 或虽然受理但未在该适用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确定拍卖最终比例,则适用的最终比 例视为零。计算机构应在上述期限到期后的三个营业日内, 或在收到提出申请的 交易一方转交的交易商协会拒绝受理该申请之证明后的三个营业日内,或在相关 适用规则规定的期限到期后的三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双方其对相关信用衍 生产品交易的计算结果。
【基本术语】
指计算机构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的结算条件获得满足后,对适用的交 易名义本金进行估值的日期。
【适用规则】
(1)交易双方可以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估值日的具体日期和报价时 间或在满足结算条件后确定估值日的规则。若交易双方未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 约定估值日的具体日期或确定规则,估值日默认为满足结算条件后的第五个营业 日。
(2)只有在估值日从交易商获得的有效报价,才能作为确定参考债务交易 名义本金在估值日的市场价格的依据。
(3)除非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另行约定,或在估值日之前另行 达成协议, 否则估值日应为计算机构所在地的营业日,且计算机构应在该营业日 当地商业银行对公业务营业时间结束之前取得相关报价。
【基本术语】
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的买入价、卖出价或中间价。报价以 参考债务面值的百分比方式表示。
【适用规则】
(1) 报价方式的具体含义如下:
(a)“买入价 ”:指从交易商取得其买入有关本金余额的参考债务的实盘
报价;
(b)“卖出价 ”:指从交易商取得其卖出有关本金余额的参考债务的实盘 报价;或
(c)“ 中间价 ”:指从交易商处取得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算术平均值。
(2) 若交易双方未指定,则报价应为“买入价”。
(3) 报价应为“净价”(即不包含应计未付利息) ,除非交易双方在相关 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全价”(即包含应计未付利息)。
【基本术语】
指在估值日从某一交易商取得的报价,其本金余额为相关参考债务的交易名 义本金。
【适用规则】
参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必须从一名或多名交易商取得,每一名提供有效报价 的交易商须以相关参考债务的交易名义本金作为基准进行报价。
【基本术语】
指在估值日从多个交易商取得的,低于参考债务交易名义本金的报价的加权 平均数。
【适用规则】
加权平均报价是从多名交易商取得的相关有效报价的加权平均数, 每个该等 报价的本金余额虽然低于参考债务的交易名义本金,但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或 其等值金额,且该等报价的本金余额加总后不低于该参考债务的交易名义本金。
【基本术语】
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的确定参考债务在估值日的市场价 格的估值方法, 包括但不限于“最高报价”与“市场价格 ”等。采用相关估值方 法计算得出的价格为最终比例价格。
【适用规则】
(1)交易双方可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适用以下两种估值方法中的一 种;若未指定,则适用最高报价:
(2)“最高报价”指计算机构在估值日向至少五个交易商寻求报价,并按照 下述规则确定参考债务在估值日的市场价格:
(a)若取得不少于两个参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则为最高的参考债务整体 金额报价;
(b)若取得少于两个参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但取得一个加权平均报价, 则为该加权平均报价;
(c)若取得少于两个参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亦未取得加权平均报价,则 计算机构应将报价程序顺延至结算条件满足之日后的第十五个营业日结束为止。 在该第一轮顺延期间内, 计算机构应逐日向至少五个交易商寻求报价,以其第一 次取得的两个参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或一个加权平均报价(参照上述(a)款或(b) 款的规则)作为计算最高报价的有效报价,取得该等报价之日即为估值日;
(d)若计算机构在上述(c)款确定的第一轮十五个营业日顺延期间内仍无法 获得有效报价,则应以该轮顺延期间结束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含该日) 起的十五 个营业日作为第二轮顺延期间, 在该轮顺延期间内逐日向任一交易商寻求报价, 并以第一次取得的一个参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作为最高报价,取得该参考债务整 体金额报价之日即为估值日。若在该轮顺延期间内仍未取得任何参考债务整体金 额报价,则以该轮顺延期间中最后一个营业日北京时间十八时前就至少百分之五 十的交易名义本金取得的加权平均报价作为最高报价,该营业日即为估值日;
(e)若计算机构在上述(d)段所述的第二轮顺延期间结束后仍未获得相关 报价,则应根据“最终比例”术语适用规则第(3)段来确定适用的最高报价。
(3)“市场价格”指计算机构在估值日向至少五个交易商寻求报价,以确定 参考债务在估值日的市场价格:
(a)若获得了三个以上参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则为除去最高及最低的参 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后,取剩余参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b)若获得了三个参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则为除去一个最高及一个最低 的参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后剩余的一个参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
(c)若获得了两个参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则为该两个参考债务整体金额 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d)若获得少于两个参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但同时获得了一个加权平均 报价,则为该加权平均报价;
(e)若获得少于两个参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但未获得加权平均报价,则 计算机构应将报价程序顺延至结算条件满足之日后的第十五个营业日结束为止。 在该第一轮顺延期间内, 计算机构应逐日向至少五个交易商寻求报价,以其第一 次取得的两个参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或一个加权平均报价(参照上述(a)款或(d) 款的规则)作为计算市场价格的有效报价,取得该等报价之日即为估值日;
(f)若计算机构在上述(e)款确定的第一轮十五个营业日顺延期间内仍无法 获得有效报价,则应以该轮顺延期间结束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含该日) 起的十五 个营业日作为第二轮顺延期间,在该轮顺延期间内逐日向任一交易商寻求报价,
并以第一次取得的一个参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作为市场价格,取得该参考债务整 体金额报价之日即为估值日。若在该轮顺延期间内仍未取得任何参考债务整体金 额报价,则以该轮顺延期间中最后一个营业日北京时间十八时前就至少百分之五 十的交易名义本金取得的加权平均报价作为市场价格,该营业日即为估值日;
(g)若计算机构在上述(f)段所述的第二轮顺延期间结束后仍未获得相关 报价,则应根据“最终比例 ”术语适用规则第(3)段来确定适用的市场价格。
【基本术语】
指交易双方或计算机构按诚实信用原则在相关市场中选择的从事贷款或债 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
【适用规则】
(1)交易双方或计算机构选择的相关金融机构,应以贷款或债券交易业务 作为其从事的主营业务,且从事该主营业务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2)若在全国银行间市场选择相关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应具有该市场做 市商或尝试做市商的业务资格。
5.1 实物结算
【基本术语】
指信用保护买方根据实物交割通知向信用保护卖方进行可交付债务的交割, 信用保护卖方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相应实物结算金额的结算方式。
【适用规则】
(1)信用保护买方所交割的可交付债务尚未清偿的本金或面值余额及其应 计未付利息(如选择适用) 不得低于信用保护卖方支付的实物结算金额。
(2)交易双方应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信用保护卖方支付实物结算金 额的时间,若未约定,则视为应在信用保护买方进行可交付债务的交割的同时(或 根据相关可交付债务的特点及其市场惯例,尽可能地在同时)进行支付。
(3)为避免疑问,若信用保护买方所交割的可交付债务的本金或面值金额 大于其在实物交割通知中列明的可交付债务的本金或面值金额, 信用保护卖方无 需就此支付额外款项。
【基本术语】
指信用保护买方向信用保护卖方交付实物交割通知所指可交付债务的全部 权益。
【适用规则】
(1)信用保护买方应向信用保护卖方交付、转让及转移实物交割通知中列 明的可交付债务的所有权及全部相关权益, 为此应采取必要的行为, 且须保证其 对可交付债务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不受任何担保物权、请求权、其他权利负担或 第三方权益的影响(但参考实体享有的或可行使的抵销权除外)。同时,列明的 可交付债务的合同中不应包括转移许可可被无理由撤销的相关条款。
(2)为避免疑问, 交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物交付、让与合同权利、以 合同更新的方式转让权利义务、转让权益或收益权、债务工具过户或买卖。若出 现任何可能影响交割的情况, 信用保护买方应及时通知信用保护卖方。
【基本术语】
指交割相关可交付债务的日期。
【适用规则】
交割日应当发生在实物交割期间内,为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到期日。
【基本术语】
指信用保护买方向信用保护卖方完成交割相关可交付债务的期限。
【适用规则】
(1)实物交割期间始于实物交割通知有效送达信用保护卖方之日(含该日), 止于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该期限到期之日(含该日);若无此 约定,则就交割相关可交付债务而言,该期限由计算机构与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 协商期不超过相关信用事件确定日后的十四日,若届时交易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 见,则适用于该可交付债务的实物交割期间默认为三十五日。
(2)若信用保护买方无法在实物交割期间结束前完成交割相关的可交付债 务,则在该可交付债务为债务工具时, 信用保护卖方有权启动补仓机制;在该可 交付债务为贷款时,信用保护卖方有权启动贷款交割替补机制。若信用保护卖方 未启动补仓机制或贷款交割替补机制,则上述实物交割期间结束之日为相关信用 衍生产品交易的到期日。
【基本术语】
指在交割日,符合相关交易有效约定描述的可交付债务种类与可交付债务特 征,可由信用保护买方向信用保护卖方交割的参考实体之债务。
【适用规则】
交易双方可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选择可交付债务在交割时是否应包含其 已产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即应计未付利息);若未选择, 则视为不包含该利息。
【基本术语】
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的可交付债务所属的一种或多种债 务种类。
【适用规则】
“可交付债务种类 ”术语适用“债务种类 ”术语的适用规则。
【基本术语】
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的, 用以确定可交付债务的一项或多 项特征, 包括但不限于债务特征、无扣减债务、可转让贷款、转让受限贷款等特 征。
【适用规则】
(1)交易双方可以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一项或多项债务特征,作为 可交付债务特征。除此之外,交易双方还可以约定“无扣减债务 ”、“可转让贷 款 ”或“转让受限贷款 ”等其他可交付债务的特征。
(2)“无扣减债务”指自交割日起,该可交付债务到期应付的本金余额及/
或应计未付利息将不会被扣减。
(3)“可转让贷款”指无需获得参考实体或该贷款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任何 代理行的同意,即可被信用保护买方转让的贷款资产。
(4)“转让受限贷款 ”指需获得参考实体或该贷款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任何 代理行的同意,方可被信用保护买方转让的贷款资产。
【基本术语】
指信用保护卖方在实物结算方式下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的金额,计算公式为:
实物结算金额= 交易名义本金 x 参考比例
【适用规则】
无。
【基本术语】
指信用保护买方向信用保护卖方发送的进行实物结算的通知。
【适用规则】
(1)实物交割通知应包含用于结算的可交付债务的具体信息、交割方式、 交割地点、是否需要第三方同意以及是否已获得第三方同意、是否需要另一方的 配合等内容, 且应在信用事件确定日后三十日内有效送达信用保护卖方,否则该 第三十日为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到期日。
(2)若实物交割通知以电话方式做出,则在交易双方完成通话之时视为已 有效送达该实物交割通知。信用保护买方应当在进行该电话通知之日起的三个营 业日内向信用保护卖方交付有关该电话通知内容的书面确认, 未提供该书面确认 不影响该电话通知的效力。
【基本术语】
指当可交付债务为债务工具时,若信用保护买方无法在实物交割期间结束前 完成交割相关债务工具,则信用保护卖方可自行买入该债务工具,并向信用保护
买方支付扣除补仓金额后的款项,从而完成相关实物结算的机制。
【适用规则】
(1)若信用保护买方无法在实物交割期间结束前交割属于债务工具的可交 付债务,信用保护卖方有权在该期间结束后的三个营业日内通知信用保护买方启 动补仓机制,告知其补仓期间(该补仓期间不得超过实物交割期间结束后的第六 十日)与拟补仓余额。
(2)在补仓期间内, 信用保护卖方应采用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对该债务工具 进行一次补仓操作, 从不少于五个交易商处寻求对该债务工具的卖出价,并以获 得的最低“卖出价”(若仅获得一个“卖出价”,即为该“卖出价”)作为补仓价 格于当日购买该债务工具,并及时将补仓情况通知信用保护买方。在补仓期间内, 除非信用保护卖方通知信用保护买方不再适用补仓机制,信用保护买方不得交割 该债务工具。若信用保护卖方未能在补仓期间内完成全部债务工具的补仓, 则信 用保护买方仍有义务继续交割余下的债务工具;若信用保护买方仍然无法在补仓 期间结束后(或从信用保护卖方通知不再适用补仓机制之日起) 的五个营业日内 交割余下的债务工具,该第五个营业日应作为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到期日。
(3)信用保护卖方应在补仓之日立即通知信用保护买方所获得的补仓价格, 并在该日后的第三个营业日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从实物结算金额中扣除其购买 该债务工具所支付的价款及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若余额小于零, 则信 用保护卖方无需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任何款项,但亦不能向信用保护买方追索任 何款项。该第三个营业日应作为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到期日。
(4)若本术语适用规则中提及的任何通知以电话方式做出, 则通知方应在 电话通知之日起的三个营业日内向另一方交付确认该电话通知内容的书面确认, 未能提供该书面确认不影响有关电话通知的效力。
【基本术语】
指当可交付债务为贷款时,若信用保护买方无法在实物交割期间结束前交割 此笔贷款,则信用保护卖方可以合理方式选择参考实体的债务工具替代该贷款, 信用保护买方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交割相关债务工具并获得实物结算金额,从而完 成实物结算的机制。
【适用规则】
(1)若信用保护买方无法在实物交割期间结束前交割属于贷款的可交付债 务,信用保护卖方有权在该期间结束后的三个营业日内通知信用保护买方启动贷
款交割替补机制,告知信用保护买方经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合理的方式确 定的债务工具种类及其本金金额, 作为可交付债务以替代该贷款。信用保护买方 可以在接到该通知后的六十日内交割该债务工具,获得实物结算金额。信用保护 买方交割该债务工具、且获得实物结算金额之日为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到期 日,或在信用保护买方无法于上述六十日期间内交割该债务工具的情况下, 该第 六十日为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到期日。
(2)若本术语适用规则中提及的任何通知以电话方式做出, 则通知方应在 电话通知之日起的三个营业日内向另一方交付确认该电话通知内容的书面确认, 未能提供该书面确认不影响有关电话通知的效力。
六、拍卖结算机制(以下为基本术语,适用规则另行发布)
6.1 拍卖结算
【基本术语】
指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的信用事件发生后,决定小组决议通过拍卖方式 确定交易名义本金的拍卖最终比例,进而确定信用保护卖方应向信用保护买方支 付相关金额的结算方式。拍卖结算流程及拍卖标的的选取应按照其适用规则进行。
【基本术语】
卖出拍卖标的的一方为竞卖方,买入拍卖标的的一方为竞买方(亦称竞标人)。
竞卖方与竞买方为拍卖结算的参与机构, 包括交易商和其他获得决定小组批 准参与拍卖的机构。
【基本术语】
指竞买方向拍卖管理人提交的、表示其愿意以此买入拍卖标的的价格。
【基本术语】
指竞卖方向拍卖管理人提交的、表示其愿意以此卖出拍卖标的的价格。
【基本术语】
指拍卖管理人根据拍卖结算的要求确定的拍卖标的最终的、唯一的成交价格, 以交易名义本金的百分比表示。
【基本术语】
指拍卖结算的管理人, 由秘书机构担任。
七、信用衍生产品事项决定机制(以下为基本术语,适用规则另行发布)
7.1 决定小组
【基本术语】
指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中组建的 信用衍生产品事项决定小组。
决定小组的组成及其负责决定的事项由其适用规则决定。
【基本术语】
指交易商协会从专业委员会中推荐的若干成员,与法律、会计、经济等方面 的专家组成的信用衍生产品事项复议小组。
复议小组对决定小组未达成决议的事项进行复议, 其复议决议具有最终约束 力。
复议小组的组成及其负责决定的事项由其适用规则决定。
【基本术语】
秘书机构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 负责处理与信用衍生产品事项 决定和复议、 拍卖结算相关的日常工作。
【基本术语】
指决定小组和复议小组就相关审议事项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决定。其中, 决定小组作出的决议称为“小组决议”,复议小组作出的决议称为“复议决议”。
本《[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确认书》(以下简称“本确认 书”)旨在确认[请填入名称](以下简称“甲方”或“信用保护卖方”)与[请 填入名称](以下简称“乙方”或“信用保护买方”)在下文指明的交易日达成 的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以下简称“交易”)的条款与条件。
在本确认书中, 甲方(信用保护卖方)与乙方(信用保护买方)合称为“交 易双方”,分别称为“交易一方”。
鉴于交易双方已经签署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 年版) 》(以下简称“主协议”)和《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2009年版) 补充协议》(可能进行不时修改或补充,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并已将主协议及补充协议提交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 会”)备案, 本确认书构成主协议所称的“交易确认书”, 主协议和补充协议中 的全部条款适用于本确认书。
本确认书与主协议、补充协议以及确认交易双方之间各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的所有援引了主协议的其他文件(以下简称“其他文件”),共同构成交易 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就本确认书项下的交易而言, 若本确认书的约定与 主协议、补充协议或其他文件的约定有冲突,以本确认书的约定为准。
本确认书取代交易双方在本确认书签署日之前就交易作出的任何其他确认 (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书面确认、 SWIFT信息或电话及口头确认)。
本确认书适用由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 适用规则(2022年版)》 (以下简称为《基本术语与规则》, 包括其不时的修订 或更新) 中对相关基本术语的定义及其列明的适用规则。本确认书中涂黑的词语 为所使用的基本术语, 除非本确认书另有定义,其含义见《基本术语与规则》 。
若本确认书的约定与《基本术语与规则》有冲突,以本确认书的约定为准。
本确认书正本一式贰份,交易双方各持壹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一般条款
信用衍生产品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违约互换]
交易类别:
信用保护卖方: [甲方]
信用保护买方: [乙方]
交易日: [ ]年[ ]月[ ]日
起始日: [ ]年[ ]月[ ]日
约定到期日: [ ]年[ ]月[ ]日
约定到期日 适 [不适用][下一营业日][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前 用营业日准则: 一营业日]
计算机构: 适用以下第[ ]项:
(1) 信用保护买方
(2) 信用保护卖方
(3) 信用保护卖方和信用保护买方为联合计算机 构
(4) [请填入第三方计算机构的名称]
营业日: 对于任何付款和交付而言:在[ ]的营业日;
对于通知、通讯及计算相关事宜而言: 在[ ]的营业 日
营业日准则: [下一营业日][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前一营业
日]
清算安排: [双边自行清算] [通过上海清算所双边清算]
[通过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 [请填入第三方清算机 构的名称]
交易名义本金: [人民币][请填入非人民币币种][ ]元
参考比例: [100%]
信用保护费:
支付方: 信用保护买方
支付方式: [前端一次性付清][按季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
支付日: [[ ]年[ ]月[ ]日][第一次支付日为[ ]年[ ]月
[ ]日, 随后每[三个月][六个月]支付一次,最后一 次支付日为[ ]年[ ]月[ ]日]
金额: [[[ ]元]每次支付金额为[ ]元][支付金额明细表
如下: [ ]]1
[请填入统一适用或每次适用的计费基准及费率]2
2、与信用事件有关的条款
参考实体(亦称 [ ]
为标的实体) :
债务种类: [付款义务][借贷款项][贷款][债务工具]
[贷款或债务工具][仅为参考债务][请填入其他债 务种类的信息]
债务特征: [一般债务][次级债务][交易流通][本币][外币]
参考债务: [请填入具体描述]
破产: [适用][不适用]
支付违约: [适用][不适用]
[起点金额: [ ]]
[宽限期顺延: [适用][不适用]] [宽限期: [ ]天]
[信用恶化要求: [适用][不适用]]
债务加速到期: [适用][不适用]
[起点金额: [ ]]
债 务 潜 在 加 速 [适用][不适用]
1适用于按照金额计收信用保护费(一次计收或逐期计收)的情况。
2适用于按照计费基准及费率计收信用保护费(一次计收或逐期计收)的情况。
到期: [起点金额: [ ]]
债务重组: [适用][不适用]
[起点金额: [ ]]
[所涉债务的持有人数量:不低于[ ]个]
3、与结算有关的条款
结算条件: 信用事件通知:通知方为以下第[ ]项:
(1) 信用保护买方
(2) 信用保护卖方
(3) 信用保护买方或信用保护卖方
公开信息通知: [适用][不适用]3
公开信息渠道: [ ]
公开信息渠道数目: [ ]个
实物交割通知4
结算方式: 适用以下第[ ]项:
(1) 现金结算
(2) 实物结算
现金结算5 : 报价方法: [买入价][卖出价][中间价]
报价时间: [一个营业日的北京时间十六时][其他 约定]
应计利息: [全价][净价]
估值方法: [市场价格][最高报价] [其他估值方 法]
实物结算6 : 实物交割期间: [ ]个营业日
可交付债务:
债务种类: [付款义务][借贷款项][贷款]
[债务工具][贷款或债务融资工具] [仅为参考债务]
[请填入其他债务种类的信息] 可交付债务特征:
3若需要发送一份公开信息通知,则选择“适用”;若不需要发送一份公开信息通知,则选择“不适用”。
但是,无论选择“适用”或“不适用”公开信息通知,交易双方均需填入“公开信息渠道”和“公开信息 渠道数目”,因为即使不适用公开信息通知,在相关信用事件通知中仍需包含有关公开信息的合理细节及 其证明文件。
4结算方式为实物结算时选择该项,结算方式为现金结算时删除该项。
5结算方式为现金结算时选择该项,结算方式为实物结算时删除该项。
6结算方式为实物结算时选择该项,结算方式为现金结算时删除该项。
[一般债务][次级债务] [本币][外币]
[交易流通]
[无扣减债务][可转让贷款] [转让受限贷款]
可交付债务的应计未付利息: [计入][不计入]
实物结算金额支付时间: [交割可交付债务时同时 支付][填入其他付款时间安排]实物结算的后备机 制:
[适用][不适用]补仓机制
[适用][不适用]贷款交割替补机制
4、其他条款
(1)联系方式:
甲方: [ ]
地 址: [ ]
电 话: [ ]
传 真: [ ]
收件人: [ ]
乙方: [ ]
地 址: [ ]
电 话: [ ]
传 真: [ ]
收件人: [ ]
(2)账户信息:
甲方:账户名: [ ]
账 号: [ ]
开户行: [ ]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 ]
乙方:账户名: [ ]
账 号: [ ]
开户行: [ ]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 ]
(3)本确认书生效方式:
[有权签字人签字后]
[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
5、与交易有关的声明与承诺条款:
5.1、一般的声明与承诺: [适用][不适用]
(1)任一方(包括其关联企业)未向另一方就参考实体、债务、 参考债务、可交付债务作出任何性质的声明或陈述。
(2)任一方(包括其关联企业)与计算机构均有权就债务、参考 债务或可交付债务进行任何交易,或接受参考实体的存款、 向其放款或与其进行任何金融或商业业务活动, 不受本确认 书项下交易的影响, 即使上述交易或业务活动可能对参考实 体或另一方在交易项下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任何可能构成或产生一项信用事件的行为)。
(3)任一方(包括其关联企业)与计算机构均有权在交易日后获 取或掌握与参考实体有关的信息, 该信息可能与交易有关且 不为公众或另一方所知悉, 但该方或计算机构没有义务向另 一方披露该信息(无论其是否为保密信息)。
5.2、与实物结算有关的声明与承诺:[适用][不适用]
(1)若信用保护买方向信用保护卖方交割的可交付债务在所有权方面 存在瑕疵,或受限于任何担保物权、请求权、其他权利负担或第 三方权益(但参考实体享有的或可行使的抵销权除外) ,则应赔 偿由此给信用保护卖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除非信用保护买方能够 证明其已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对该可交付债务进行了调查与核 实。该赔偿义务在交易的到期日之后仍然有效。但是, 信用保护 买方未能满足上述要求不视为构成了其在NAFMII主协议项下的 一个违约事件。
(2)信用保护买方交割给信用保护卖方的可交付债务不得要求信用保 护卖方对参考实体承诺提供任何后续资金(包括或有的资金承 诺),或对参考实体负有任何支付款项的义务。
(3)信用保护买方无法在实物交割期间内将可交付债务交割给信用保 护卖方不构成其在NAFMII主协议项下的一个违约事件。
(4)交易一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其关联企业)交割或接 受所交割的可交付债务,并在该第三方履行义务的范围内免除其 在本确认书项下的有关义务。但是, 若适用法律不允许该第三方 进行交割或接受交割,或由此可能给另一方产生额外的税款、损 失或费用(且交易一方未能提供另一方满意的补偿或补偿承诺), 则交易一方不得指定该第三方进行交割或接受交割。
(5)交易双方需按照适用于有关参考债务或可交付债务的法律规定各 自承担应付的印花税或其他相关税费。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 交割可交付债务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支付给贷款代理行、 债券受托人或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费用)由信用保护买方负担。
(本页以下无正文)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确认书
签署页
甲方: [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有权签字人(签字): ]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乙方: [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有权签字人(签字): ]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致: [请填入收件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与联系人]
自: [请填入通知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与联系人]
日期: [ ]年[ ]月[ ]日
敬启者:
事由: 签署日期为[ ]年[ ]月[ ]日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违约互
换]交易确认书》(编号: [ ])项下的信用事件通知
我们谨指上述《[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确认书》(以下简 称《交易确认书》)。本通知构成《交易确认书》所指的信用事件通知。除非本通 知另有定义,《交易确认书》中定义的词语在本通知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我们作为通知方, 特此通知贵方, [请填入参考实体及/或参考债务的名称及 信息]于[ ]年[ ]月[ ]日或其前后发生了一项[请填入适用信用事件的种类] 信用事件,其具体情况如下: [请填入有关信息]。
[本通知同时包含该信用事件的公开信息, 情况如下: [请填入获得的有关公 开信息]7 。]
此致
通知方: [ ]
有权签字人:
姓名:
职位:
7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用事件有关的公开信息的合理细节、公开信息渠道、渠道数目等内容。
致: [请填入收件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与联系人]
自: [请填入通知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与联系人]
日期: [ ]年[ ]月[ ]日
敬启者:
事由: 签署日期为[ ]年[ ]月[ ]日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违约互
换]交易确认书》(编号: [ ])项下的公开信息通知
我们谨指上述《[信用风险缓释合约] [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确认书》(以下简 称《交易确认书》)。本通知书构成《交易确认书》所指的公开信息通知。除非本 通知另有定义,《交易确认书》中定义的词语在本通知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我们作为通知方, 特此通知贵方, [请填入参考实体及/或参考债务的名称及 信息]于[ ]年[ ]月[ ]日或其前后发生了一项[请填入适用的信用事件种 类]。
本通知作为该[信用事件]的公开信息通知, 有关公开信息的情况如下: [请 填入获得的有关公开信息8]。
此致
通知方: [ ]
有权签字人:
姓名:
职位:
8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用事件有关的公开信息的合理细节、公开信息渠道、渠道数目等内容。
致: [请填入收件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与联系人]
自: [请填入通知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与联系人]
日期: [ ]年[ ]月[ ]日
敬启者:
事由: 签署日期为[ ]年[ ]月[ ]日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违约互
换]交易确认书》(编号: [ ])项下的实物交割通知
我们谨指上述《[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确认书》(以下简 称《交易确认书》)。本通知构成《交易确认书》所指的实物交割通知。除非本通 知另有定义,《交易确认书》中定义的词语在本通知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我们特此确认将就交易采取实物结算。根据《交易确认书》的约定, 我们将 在实物交割期间内向贵方交割以下可交付债务:
(1) 实物交割期间: [ ]个营业日,始于贵方收到本通知之日(含该日)
(2) 可交付债务: [请填入具体信息]9
(3) 交割方式: [ ]
(4) 交割地点: [ ]
(5) 是否需要第三方同意以及是否已获得该同意: [ ]
(6) 是否需要贵方配合: [若需要配合,请填入具体配合要求]
此致
通知方: [ ]
有权签字人:
姓名:
职位:
9请填入可交付债务的面值或本金余额、其应计未付利息(若《交易确认书》选择计入该利息)、有关贷款 合约的描述或有关债券的代码等信息,具体内容请根据具体交易确定。
附件 V:
参考文本
说明:
1、本参考文本借鉴市场参与者在类似交易中使用的文本,基于《中国场外信用 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2022 年版)》中的相关基本术语及其适 用规则起草,为市场参与者在信用联结票据的创设、投资及交易方面提供参 考文本。
2、市场参与者应根据具体交易需求及适用法律使用、修改及补充本参考文本。 本参考文本并非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或推荐市场参与者在信用联 结票据业务中须使用的文本,市场参与者应独立评估及决定在此类业务中使 用的交易文件及其具体条款。
3、本参考文本为信用联结票据的创设要素条款文件,列明适用于相关信用联结 票据交易的主要商业要素及其条款与条件。创设机构可结合相关信用联结票 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准备信用联结票据创设说明书、风险披露声明及其他相 关文件,与信用联结票据创设要素条款构成适用于该交易的交易文件体系。
一、创设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住所: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二、本期信用联结票据的条款与条件
本期信用联接票据(以下简称为“本期票据 ”)的下述条款与条件适用《中
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2022 年版)》(以下简称为《基本 术语与规则》,包括其不时的修订或更新) 中对相关基本术语的定义及其列明的 适用规则。相关基本术语在本要素条款中使用时, 以黑体形式显示。若本要素条
款的相关内容与《基本术语与规则》不一致,以本要素条款为准。
(一)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类型
信用联结票据
(二) 本期票据的要素条款
1、一般条款
1.1 交易日:
1.2 起始日:
1.3 约 定 到 期 日:
1.4 信用保护 买 方 ( 亦 称 为 “ 甲方 ”或“创
设机构 ”):
1.5 信用保护 卖 方 ( 亦 称 为 “ 乙方 ”或“投 资者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1.6 | 本期 票据 发 行 总 金 额: | 人民币[ ]元 |
1.7 | 投资者的 投资金额: | 人民币[ ]元 |
1.8 | 到期赎回 金额: | 人民币[ ]元, 由甲方在约定到期日全额支付给乙 方; 但是,若结算条件满足, 则甲方无需在约定到 期日支付到期赎回金额,而是适用本款第2项(信用 |
事件及其结算)的相关约定。
1.9 投资回报 就结算条件未满足之前的各计息期:年回报率为 率: [ ] %;
就结算条件满足之日所在的计息期及随后的各计 息期:年回报率为零。
1.10 投资回报 每一个计息期的投资回报金额按照下述计算公式 金额: 计算:
当期投资回报金额= 投资金额 x 投资回报率 x 适用于当期的计息基准
1.11 回报支付 每个计息期的结束日之后第二个营业日,但是最后 日: 一个回报支付日应为约定到期日
1.12 计息期: 始于上一个计息期的结束日(含该日) (首个计息
期始于生效日), 止于该计息期的结束日(不含该 日)
1.13 计息期的 首个计息期的结束日为[ ]年[ ]月[ ]日,以及其 结束日: 后的每年[ ]月[ ]日和[ ]月[ ]日,但最后一个计
息期的结束日为约定到期日
1.14计息基准: 实际天数/365(固定)
1.15计算机构: 适用以下第(x)项:
(1) 甲方
(2) 乙方
(3) 甲方与乙方为联合计算机构
(4) [请填入第三方计算机构的名称]
1.16 营业日: [甲方] [乙方]所在城市的商业银行正常营业的时
间
1.17 营业日准 适用以下第(x)项: 则: (1) 下一营业日
(2) 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
(3) 前一营业日
1.18参考实体: [请填入参考实体的名称]
1.19参考债务: 适用以下第(x)项:
(1) 债务工具
名称: [请填入该债务工具的名称,例如“[]公司 [ ]年度第[ ]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其
他]”]
简称:
代码:
发行人:
到期日:
实际发行总额:
(2) 贷款
贷款合同名称:
贷款合同编号:
借据(如有)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签署日:
到期日:
贷款金额:
贷款本金余额:
(3) 其他: [请填入相关参考债务的信息]
1.20债务种类: 适用以下第(x)项:
(1) 付款义务
(2) 借贷款项
(3) 债务工具
(4) 贷款
(5) 贷款或债务工具
(6) 仅为参考债务
[(7) 其他:[请填入相关债务种类的信息]]
1.21债务特征: [适用/不适用] 一般债务
[适用/不适用] 次级债务
[适用/不适用] 交易流通
[适用/不适用] [本币][外币]
[其他:[请填入适用的其他债务特征信息]]
2、与信用事件与结算相关的条款
2.1 结算条件: 信用事件通知书,由(x)提供:
(1) 信用保护买方
(2) 信用保护卖方
(3) 信用保护买方或信用保护卖方
[适用/不适用] 公开信息通知书
如适用, 公开信息渠道适用以下第(x)项:
(1) [适用《基本术语与规则》 中列明的
“公开信息渠道 ”术语的适用规则]
(2) [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下述公开信息渠
道: [ ][ ][ ]]。
[适用/不适用] 实物交割通知
如适用:
实物结算日: [ ]
实物结算金额: [ ]
实物交割期间: [ ]
2.2 信用事件: [适用/不适用] 破产
[适用/不适用] 支付违约
如适用, 宽限期为[ ]天, [适用/不适用] 宽限期顺延,起点金额为人民币[ ]元,[适
用][不适用]信用恶化要求 [适用/不适用] 债务加速到期
如适用, 起点金额为人民币[ ]元 [适用/不适用] 债务潜在加速到期
如适用, 起点金额为人民币[ ]元 [适用/不适用] 债务重组
如适用, 起点金额为人民币[ ]元 [请填入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信用事件]
2.3 结算方式: 适用以下第(x)项:
(1) 现金结算
(2) 实物结算
2.4 结算条件满足 (1)从结算条件获得满足之日起, 甲方将不再
后对 本期票据 就本期票据向乙方支付任何投资回报,亦
的处理: 无义务在约定到期日向乙方支付任何到期
赎回金额。
(2)[若适用实物结算]甲方应在实物结算日当
日或之前向乙方交割本金或面值金额不低 于实物结算金额的可交付债务。
[若适用现金结算]甲方应在现金结算日 当日或之前向乙方支付全部现金结算金 额。
(3)当可交付债务被交割或现金结算金额被支 付给乙方后, 甲方在本期票据项下的所有 义务视为全部履行完毕,且不再向乙方负 有任何其他义务。可交付债务的实际价值 或现金结算金额可能少于乙方对本期票据 的投资金额, 该等损失将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不对其承担任何责任。
2.5 若适用现金结 估值日:在结算条件获得满足后的第[ ]个营
业日
报价方法: [买入价/卖出价/中间价] 应计利息: [全价/净价]
估值方法: [最高报价/市场价格]
现金结算日:不晚于估值日后的第[ ]个营业 日
2.6 若适用实物结 算:
实物结算日:在结算条件获得满足后的第[ ] 个营业日
可交付债务种类: [请填入适用的可交付债务 种类]
可交付债务特征: [请填入适用的可交付债务 特征]
可交付债务应付未付的利息是否应计入可交
付债务的金额: [是][否]
实物结算的后备机制:
[适用/不适用]补仓机制
[适用/不适用]贷款交割替补机制
(三) 与本期票据有关的特别陈述与承诺
1、甲方(包括其关联企业)未向乙方就与本期票据相关的参考实体、债 务、参考债务、可交付债务作出任何性质的声明或陈述。
2、任一方与计算机构均有权就参考实体的债务、参考债务或可交付债务 进行任何交易, 或接受参考实体的存款、向其放款或与其进行任何金 融或商业业务活动, 不受本期票据的影响, 即使上述交易或业务活动 可能对参考实体或另一方在本期票据项下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可能构成或产生一项信用事件的行为)。
3、任一方(包括其关联企业)与计算机构均有权在交易日后获取或掌握 与参考实体有关的信息,该信息可能与本期票据有关且不为公众或另 一方所知悉, 但该方或计算机构没有义务向另一方披露该信息(无论 其是否为保密信息)。
[4、与实物结算有关的陈述与承诺][本期票据适用实物结算时选用]
(1) 若甲方向乙方交割的可交付债务在所有权方面存在瑕疵,或受限于 任何担保物权、请求权、其他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益(但参考实体享 有的或可行使的抵销权除外),则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 失,除非甲方能够证明其已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对该可交付债务进 行了调查与核实。该赔偿义务在约定到期日之后仍然有效。
(2) 甲方交割给乙方的可交付债务不得要求乙方对参考实体承诺提供任 何实际或或有的后续资金, 或对参考实体负有任何支付款项的义务。
(3) 甲方或乙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其关联企业)交割或接受 所交割的可交付债务(视情况而定) ,并在该第三方履行义务的范围 内免除其在本期票据项下的有关义务。但是, 若适用法律不允许该第 三方进行交割或接受交割,或由此可能给另一方产生额外的税款、损 失或费用(且该方未能提供另一方满意的补偿或补偿承诺) ,则该方 不得指定该第三方进行交割或接受交割。
(4) 任一方需按照适用于有关参考债务或可交付债务的法律规定各自承 担应付的印花税或其他相关税费。除非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交割可交 付债务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支付给贷款代理行、债券受托人 或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其他条款
1、联系方式:
甲方:
名称:
住所: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
名称:
住所: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2、账户信息:
甲方: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乙方: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三、其他条款
(一)本要素条款经甲乙双方签署后, 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本期票据及其项 下交易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本要素条款作为甲乙双方之间达成的合同。
(二)本要素条款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自签署原件一式 两份,各执一份原件,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要素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其进行解释。
(四)与本要素条款、本期票据及其项下交易有关的所有争议应按以下第[ ] 种方式处理:
(1)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北京以仲裁方式解决;
(2)提交[甲方][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五)除本要素条款外, 甲方就本期票据向乙方提供下述文件, 以便乙方评 估及决定是否签署本要素条款及投资本期票据:
[(1)本期信用联结票据创设说明书; ]
[(2)本期信用联结票据风险披露声明; ][注:该风险披露声明可以作为募 集说明书的一部分内容,而非一个单独文件]
[(3)认购函; ]
[(4)缴款通知书。 ]
(本页以下无正文)
《信用联结票据创设要素条款签署页》
甲方: ******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签署日期:
甲方确认: 甲方已对本要素条款进行了及时、认真的检查,并确认本要素条 款的上述内容正确地约定了甲乙双方之间就本期票据及其项下交易所达成的条 款和条件。
乙方: ******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签署日期:
乙方确认: 乙方已对本要素条款进行了及时、认真的检查,并确认本要素条 款的上述内容正确地约定了甲乙双方之间就本期票据及其项下交易所达成的条 款和条件。